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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住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法首修突出兩 最

本報記者朱菲娜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不斷攻陷我國百姓的餐桌,比如瘦肉精、蘇丹紅、地溝油等。如何保證“舌尖上的安全”成為當下熱議的焦點。6月23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以兩個“最”字——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來顯示政府保衛食品安全的決心。這部法律頒佈於2009年,隨著市場的發展和人們對食品安全監管要求的不斷提高,法律實施僅5年即面臨大修,說明我國食品安全領域新問題頻出,安全形勢實屬嚴峻。監管體制、手段跟不上形勢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勇23日在常委會上作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監管體制、手段、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據統計,2013年,公安部門偵破食品犯罪案件3.4萬起,搗毀“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黑市場”1.8萬個。僅2013年,各級檢察機關就起訴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劣藥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全國各級法院審結相關案件2082件,判處罪犯2647人。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在提交本次常委會的審議報告中提出,近年來,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建議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呼聲比較高,僅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就提出瞭13件關於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議案,強烈要求修法。面對如此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嚴守法規和標準,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今年5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瞭《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其中明確指出,對於侵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並將建立最嚴處罰制度,形成社會共治格局。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國傢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在此前召開的常委會媒體吹風會上表示,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例如增設風險分級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等;二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例如在生產環節、流通環節都加強監管,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等;三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突出民事賠償責任,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細化並加重對失職人員的處分等;四是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例如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放心保)制度。對違法懲罰力度達到空前盡管此次草案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現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但提高罰款數額是否能根本杜絕違法行為,社會上還是有不同的意見。多數反對聲音認為,很多食品企業靠違法行為獲利豐厚,罰款隻占非法獲利的一小部分,無法起到威懾作用。為此,食品安全違法成本偏低是商傢鋌而走險的關鍵原因。對於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一罰瞭之”,而商傢“破瞭財”自然也就懶得再犧牲成本整改瞭。還有部分商傢就是直接“花錢買過”,要麼暗中勾結,進行權錢交易;要麼索性不管,坐等罰款。因此,人們呼籲,嚴重違法的企業,不應該讓它繼續留在食品領域。另外,食品安全事件頻發背後是一些突出問題,如食品產業基礎和誠信基礎薄弱,食品生產經營者“多、小、散、低”現象突出;基層監管能力薄弱,基層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編制不足、專業能力不高、執法設施缺乏;一些監管法規制度還存在空白,包括保健食品監管、網購食品監管等。“甚至有少數食品生產者不講誠信、缺乏道德、目無法紀、唯利是圖。”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在審議報告中這樣表示。對於以上問題,本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提出,加大對食品違法的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並處最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瞭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如生產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這次草案對於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是空前的,尤其是以行政法律形式賦予執法部門法定的必須"對接"刑事責任的權力,這無形中對食品安全違法者起到瞭極強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有關專傢表示。加重對地方政府和監管人員的問責食品安全還有一個突出問題是多個部門“管不好一碗飯”。食品安全由於涉及環節眾多,無論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監管者,都缺乏終端意識,出瞭問題就“踢皮球”,十幾個部門管不住一頭豬、一杯奶、一棵豆芽菜的現象早已是見怪不怪。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我國機構改革、職能改變,現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確實已經不能滿足和適應保障食品安全的實際工作需要。因此,新修訂的草案明確瞭“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改變瞭過去出現食品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和監管人員都難以被問責的尷尬。新修訂的草案把追責的重點落到瞭地方政府和監管人員,避免瞭地方政府和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與推責現象的屢禁不止。例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若發生法律中提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如果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網購等監管盲區將彌補本次草案還專門增加規定,加強對網絡食品交易的監督管理。這也是為瞭適應當今電子商務、網絡消費迅猛發展,網購食品成監管盲區的新形勢需要。國傢食藥監管總局介紹,目前保健食品監管、網購食品監管等領域存在法律法規空白。上述監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彌補。草案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責任編輯:HN022)

新聞來苗栗貼現源http://news.hexun.com/2014-06-24/165982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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