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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 仍是旅遊繞不過的 坎?

本報資料圖片本報記者 毛錦偉 楊瀟慧去景點,進去後發現是購物點;途中,休息點竟是個“工廠店”……在剛剛過去的春節假期裡,不少出門旅遊的市民向本報反映:新《旅遊法》中禁止的一些情景,有“死灰復燃”跡象。隻是,如今的導遊都能打一手好的“擦邊球”。帶你去購物,用的方式看似卻很“合理”,難以挑刺。於是,在付瞭漲價後的團費參加“純玩團”後,以前要去的購物點如今依然會去。對此,遊客們不禁要問:吃瞭這樣的“啞巴虧”,該找誰去說理?“不經意”遇上購物點1月初,市民朱雲國在“同程網”下單,購買瞭春節期間“新馬泰”十天九晚套餐,4人共4萬餘元。雖然價格較比以前貴瞭3000多元,但旅行社承諾是“純玩團”。朱先生心想,“貴就貴點吧,玩得開心就行”。1月25日啟程後,他馬上發現瞭問題:拿到的行程單和最初協議上的行程不太一致—旅途中總是和各類商場打上瞭交道。“新馬泰3個國傢,所有景點加起來應該有十幾個,而我們去過的購物點就不下8個。 ”不過,導遊帶遊客去這些購物點的方式都十分“巧妙”,不琢磨還發現不瞭其中的“道道”。比如午飯後,地接導遊告訴大傢,吃完飯休息一小時,大傢可以到餐廳樓上散步消食。於是團員們走到樓上,卻發現是傢大賣場;車停入某地,導遊建議,大傢累瞭,下車銀行借貸條件車貸銀行有哪些台南房貸喝杯免費咖啡吧,還有免費床墊可躺下休息。於是,大傢走進“免費休息室”,發現原來是一傢床上用品專賣店。為瞭擠出更多時間購物,導遊甚至將第二天的3個景點也強加到第一天的行程中,一天之內足足跑瞭7個景點,讓人疲憊不堪。“一路上,總能與各類購物點不經意地相遇”,剛赴臺灣遊玩一圈的呂小姐也反映瞭類似遭遇。高速公路上,司機選擇的休息點,總是麻薯工廠店、果幹工廠店……而且旅途中導遊有意無意地推介,休息時間又安排得比較長,於是,總會有遊客“自掏”腰包購物。躲避不瞭的“購物景點”與朱先生在“新馬泰”的“偶遇”相比,市民席小姐在雲南昆明的經歷更是有苦說不出。1月初,席小姐通過悠哉旅遊網訂購瞭一款4人行“上海-昆明-西雙版納6天5晚旅遊套餐”,價格為1588元/人。因為價格實在太低,席小姐也有些生疑,便咨詢工作人員套餐內是否有民間信貸利息算法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信貸利率信貸利率購物點。工作人員告知說:套餐不含購物項目,低價隻是因為從昆明到西雙版納為大巴往返,住宿又為經濟型酒店,另外雲南省還有一定的旅遊補貼。於是,席小姐放心下單,欣然啟程。最後一天的昆明行,讓席小姐見識瞭旅行社的“聰明才智”。協議上列出的當日景點,有雲南民族村、雲南茶鄉、七彩雲南和九鄉風景區,聽起來都不錯。清晨7:30啟程時,導遊自稱再免費贈送大傢一個景點—銀器博物館。到瞭那,才發現所謂博物館,其實就是銀器商店。而雲南民族村,實際是參觀一傢名為“玉滿天下”的購物商場,耗時3小時;雲南茶鄉,就是賣茶葉的商場;七彩雲南,就是個小商品集市。折騰瞭整整一天,最後到達昆明郊外的“九鄉風景區”時,已是下午5:30,景區已停止進客。最終,在蕭瑟寒風中,導遊用瞭短短45分鐘時間,帶領全團老小,急速攀爬瞭388級樓梯,旋風般地遊覽瞭6個溶洞。這種安排在既定行程裡的“購物景點”,遊客又如何能避得開?“擦邊球”是否違反《旅遊法》?看來,對於新《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條款,導遊、旅行社已有瞭“高明”的應對之策。記者為此致電市旅遊局。據介紹,新法實施後,從旅遊部門接獲的投訴看,明目張膽強制安排購物消費的做法已幾近絕跡,但打“擦邊球”的做法確已有所耳聞。那麼,“擦邊球”是否屬於法規明令禁止的 “指定購物”、“誘導消費”呢?市旅遊局法規處負責人稱,還得看具體情況。去年10月1日,新《旅遊法》實施後,對於令人矚目的第三十五條,很多人簡單理解成瞭旅遊中將“禁止購物”。為澄清“誤讀”,國傢旅遊局隨後對這一條款進行瞭解釋,明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可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並且,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誘騙消費者,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判斷其是否違規,主要看旅行社和導遊的行為是否違反瞭這幾條“不得”。具體而言,市民朱先生遭遇的所謂 “偶遇”,與停在高速公路休息區逛特產店不一樣。這種休息場所的有意選擇,已帶有比較明顯的“刻意安排購物點”成分,而這些在行程中並非列出,顯然不符合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是,購物點包裝成景點、或者景區包含商業街等等做法,客觀上較難認定成違法。專傢觀點從“賺回扣”轉為“賺服務費”采訪中,多名專傢認為,導遊之所以打起瞭“擦邊球”,其目的還是想在不引起遊客投訴的情況下,用巧妙方式讓遊客在固定范圍內購物。這種做法的背後,與導遊工資仍然是由出團費加上返點的構成有關。遊客在固定范圍內的消費,往往能給導遊帶來可觀的返點。據介紹,《旅遊法》實施後,為瞭保障收入,旅行社所報出的參團費用都大幅上漲,旅行社給導遊的出團費也增加瞭不少,但還是有部分導遊有些收入來自於購物返點;或者說,導遊仍然對返點收入“念念不忘”。導遊的收入構成一日不改,旅遊中“被消費”的現象就很難得到根本改善。不過,已有一些旅行社在積極作出改進,值得推廣借鑒。比如,已有旅行社將購物納入“自由活動”范疇,不將其作為接待服務中的固定項;自由活動中,導遊可以向遊客推薦一些當地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商業街、購物中心,而不是有著“回扣”操作空間的工廠店。多種選擇,讓遊客自由選擇去或者不去。而導遊、司機可以在陪同遊客購物的過程中,通過提供翻譯、汽車安排等必需服務,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徹底改變依賴“回扣”的盈利模式。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2-18/162244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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